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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办转】关于开展宁波大学2013年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

2014-04-29  点击:[]

各学院:

根据《宁波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宁大政〔2007〕86号)的文件精神,请各学院做好2013年度的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旨在建立与健全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工作。本项考核的适用范围限于本科教学工作,研究生培养和研究生教学工作不纳入考核范围。

二、 《宁波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宁大政〔2007〕86号)确立了校院两级考核的原则,学院应根据实施意见,结合本学院的具体情况,以及上年度的实施情况,对学院的考核细则做进一步的修改,经全院公示后报教务处备案。

三、 各学院的考核细则应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并突出教学质量评价的考核原则,制定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考核标准,重点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实行教学效果的优先制和一票否决制。

四、 各学院根据修订或原定的考核细则,组织进行2013年度的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各学院B级(含)以上比例不能超过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60%,其中A级比例不超过20%;C级、D级和E级的等级比例根据学院制定的标准据实考核,具体比例不作硬性规定。

五、 首聘期内优秀博士的教学工作业绩由学院单列考核,单列内的各等级比例按上述条款四操作。根据人事处相关规定,新引进的优秀博士考核期内年度教学工作量核定为72课时。

六、 考核结果上报格式为EXCEL表格:学院、教师号、教师姓名、职称、考核等级。实施细则及考核结果须经教学院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5月28日前报教务处,并将电子稿发至[email protected]

七、 联系人:李寄望,黄陈月莉楼204室,电话888417。

教务处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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